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

作者: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浏览人数:220次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2日

【关键词】 恋爱关系;彩礼

【案情】

      2015年11月,蔡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何某,因家中面临拆迁,遂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何某家中要求8万元彩礼及钻戒一枚。2016年1月,蔡某及父母和媒人一起到何某家中把8万现金及钻戒一枚交给何某,双方谈好了结婚登记以及酒席举办的具体事宜。2016年2月,蔡某与何某前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当天之后何某仍回娘家居住。同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婚礼中蔡某父母分别给何某改口费1万元,共2万元,婚礼后何某住到蔡某家。新婚之夜,但何某拒绝与蔡某同房,蔡某百思不得其解,但也没有强迫。后来何某就经常回娘家,也一直未与蔡某同房。2017年2月,何某离家出走。

       2017年9月,蔡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何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钻戒。庭审中何某同意离婚,也认可收到彩礼8万元及钻戒,但是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且2万元是改口费,不属于彩礼。媒人陈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结婚一个月不到即离家出走,何某与蔡某二人虽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法院判决蔡某、何某离婚,何某需返还蔡某彩礼8万元及钻戒一枚。但是举办婚礼时蔡某父母支付的2万元改口费,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无须返还。 

【律师解读】

      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品或财产,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彩礼”,但是“彩礼”作为一种习俗长期存在于民间。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行为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撒销赠与,并要求受贈人返还所赠财产: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因此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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