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补偿金应如何处理?

作者:江苏众锦律师事务所浏览人数:311次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2日

分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有观点认为,该种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债务人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给付将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法典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破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因为合法配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有观点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该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在此基础上约定的补偿金也于法无据,属于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的自然债务,所以受欺骗方要求对方给付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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