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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视的因素。
【案情】
吴某与刘某于2001年结婚并于2003年育有一子吴甲。2009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吴甲由吴某抚养。2011年,吴某与丁某另行组成家庭。在王甲随吴某与丁某生活期间,受到继母丁某的体罚、饥饿和精神虐待。刘某探视返现吴甲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王甲身上所受伤害已经构成轻微伤。2012年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请求判令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后,虽然约定婚生子归王某抚养,但刘某提出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与吴某共同生活的人员有体罚、饥饿和精神虐待吴甲的情形,不利于吴甲今后的健康成长,判令变更抚养关系并依法由吴某支付抚养费用。
【律师解读】
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为未成年人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这将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有着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将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交由施暴者抚养,不符合子女利益 化的原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相关法律法规】
《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