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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事实婚姻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1990年10月9日,胡某与刘某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1994年刘某生下一女胡甲。2001年,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某同居生活。2006年,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胡某离婚,胡某赔偿刘某损失费1万元。
【裁判结果】
虽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基于双方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有关事实婚姻的的规定,该婚姻收到法律保护。胡某在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刘某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解读】
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该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