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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关键词】债务纠纷;房产纠纷
【裁判要旨】
父母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父母作为债务人尚未归还债权人借款的,未成年子女取得案涉房屋将损害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 案涉房屋应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
王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日在其女王小某年满13周岁时,姚某作为王小某的委托代理人与宜昌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18份《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在王小某未满16周岁时,所涉8套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王小某名下。
2012年8月24日,贺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贺珠某出借1000万元给王永权。后王某未偿还而被贺某诉诸法院,并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王某、姚某、王小某共有的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的共18套房屋。
王小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而要求排除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 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王某、姚某以王小某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年11月2日,王某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王某、姚某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是2013年6月4日。王某、姚某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小某名下时,王某、姚某尚未归还贺某借款,因此王小某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姚某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小某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某对贺某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 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某、姚某、王小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有证据证明。
【律师解读】
父母作为债务人借款后又将争讼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未成年子女取得案涉房屋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 案涉房屋应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