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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6年,乙的母亲丙以乙的名义与丁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丁向乙转让一套房产。2006年7月,丙向丁交纳15万元的房屋预付款;
2006年12月,案外人刘某代丙向丁合计交纳房屋预付款15万元,用以归还其向丙的借款。2007年5月,在丁的协助下,房地产转让协议上买受人的名字由乙变更为丙,上述30万元房屋预付款的客户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丙。甲与乙两人自2007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1月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乙离婚。2008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但告知双方对于争议的30万元购房款另行处理。甲与乙离婚后,向乙索要15万元购房款未果,遂以乙和其母丙为被告,提起诉讼。
甲诉称:购买房屋的30万元是乙支付的,2007年5月,乙为剥夺其合法财产权益,将房屋转让给其母丙,可丙并未实际支付房屋预付款,离婚时乙也未将30万元房屋预付款的一半付给甲,侵犯了甲的财产所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房屋预付款的一半15万元,并由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甲的上诉请求。
分析:
在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以其儿子乙的名义与丁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支付30万元房屋预付款的行为表明,其欲将所购房产赠与儿子乙。但在涉案房屋交付前,丙将房产转让协议上买受人及房款预付款客户的姓名均变更为自己,故赠与关系尚未成立。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将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 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